9月1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即日起,我市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发放度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期限为9月1日至10月15日,逾期不申报,不再进行补办。
据悉,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职业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劳动报酬不固定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老年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雇用3个月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被用人单位雇用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3个月以上人员;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从事出租车营运人员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
此次发放对象为:8月31日前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办证地劳动保障事务站登记备案的灵活就业人员。持外地《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为准,可享受补贴。
毕业两年内的(2013年及以后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可享受补贴。
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符合条件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按社平工资或低于社平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每月450元/人(按社平工资60%缴纳养老保险的每月补贴300元/人,按社平工资40%缴纳养老保险的每月补贴200元/人)补贴,医疗保险每月100元/人补贴。单笔仅申报养老或医疗保险或单月申报同样视为已补贴一年。对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补贴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次月开始计算,认定前的失业期间不属于灵活就业,不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享受三年;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最多两年,审批截止底。对于本年度灵活就业不足12个月的,按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期限给予补贴,不足一年按已补贴一年计算。
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一律在办证地申报,不得跨街道、跨县区申报。办证地社区、街道应严格审核,不得拒绝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