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完善退休待遇调整机制,改革后将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同步调整联动机制,以免相互攀比。
6、建立职业年金。筹资规模为12%,其中单位缴费8%(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个人4%(所需经费以调工资的形式补助个人),全部计入职工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实账积累。分两种情况:对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采取记空账办法运行,每年按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本人退休时一次性记实;对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实行实账积累。具体按以后颁布的《职业年金管理办法》执行。
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严格的基金预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省级统筹制度,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先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各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行确定,中央不做统一要求。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由人社部专门管理。京外单位参加各省改革。工作人员跨地区流动或离开按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和相关统筹基金。
9、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财政支出遵循“三增一减”原则。“三增”:一是增加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二是增加财政对职业年金缴费的补助;三是增加财政对当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一减”是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经费预算不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