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目的是为了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新余医保大病保险能报销多少?具体报销比例是怎样的?现代语文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帮到大家吧!
一、新余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新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
统一住院医疗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0万元。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
住院报销比例采取逐年过渡的办法调整至规定水平:2021年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97%、94%、89%;2022年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96%、93%、88%;2023年起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85%。
治疗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线。在本市范围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逐次降低100元,但起付标准最少不低于100元。
统一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发生的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且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
大病保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了医保关系转移的,其大病保险待遇在原大病保险费缴纳的统筹地区享受。
统一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使用《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中的丙类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5%。
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执行统筹地区同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规定办理了跨省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负担比例统一为10%。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省内其它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5%;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省外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20%。
二、新余医保报销材料及范围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