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和公布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缴费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公布工作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和公布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度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执行时间由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00号)规定,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73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市2015缴费年度(7月1日至6月30日)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2324元、上限为11619元。
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申报缴费时,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4月至6月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仍按济人社发〔2015〕4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