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高温补贴政策文件,绍兴高温补贴发放时间说明

时间:2022-01-28 01:41:23 华夏高考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切实保护职工生命健康和安全,营造“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的和谐劳动环境,市人社局在为你梳理相关政策的同时,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今年高温津贴的标准不作调整,仍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切实保护职工生命健康和安全,营造“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的和谐劳动环境,市人社局在为你梳理相关政策的同时,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今年高温津贴的标准不作调整,仍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什么情况下应该缩短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天气作业,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
能否扣除或降低工资?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或高温作业的额外劳动消耗而支付给职工的津贴。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什么情况下应该缩短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天气作业,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
能否扣除或降低工资?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或高温作业的额外劳动消耗而支付给职工的津贴。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今年我省高温津贴的标准不作调整,仍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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