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温津贴发放规定,江苏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时间:2022-02-14 00:48:21 华夏高考网

江苏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时间: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江苏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依旧执行2011年的规定,即每人每月200元。从6月起发放,连发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但是最迟10月底必须全部发放到位。本次专项检查,人社部门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时立案,依法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根据江苏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许多人对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不了解,知道了2017江苏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后,我们来看看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区别。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区别

高温津贴顾名思义,是为在高温下工作的人提供的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只能以现金发放,不得借故以实物如饮料等发放。

而且高温津贴不是所有人都能领取,只有那些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虽然人在室内,但工作场所温度在33℃及以上的职工,才能拿到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是福利的一种,目的是“防暑降温”,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没有特别要求,可以以现金发放,也可以以实物如饮料等发放。只要用人单位愿意提供这项福利,每个工作人员都可以领取获得,不像高温津贴那样有严格的温度要求。

除特殊工种外,不少国企事业单位或公务员,夏天所发放的东西或现金,都属于防暑降温费,而非高温津贴。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前我省已进入盛夏季节,35℃以上的高温天气持续出现,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期间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措施,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各类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活动,引导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积极落实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身体健康。要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xx〕268号)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及时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以及以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奖金等行为的,要及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加强遵守工时规定情况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超时加班行为。与日常巡查和近期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相结合,积极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情况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控制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严禁连续加班加点。对存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铁路、水利等室外露天作业的施工企业,船舶修造、机械、冶金、铸造、食品等加工制造企业,从事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通信以及交通运输、物流、餐饮、旅游等服务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加班、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特殊工时,以及不依法建立考勤制度、拖欠克扣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立案,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三、强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切实维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较集中的服装、电子、玩具、食品等加工制造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心健康。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不依法建立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以及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夜班劳动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纠正;对造成损害女职工、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等危害后果的,要从重从快惩处;对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予以严厉处罚。

四、突出重点领域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排查,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隐患纠纷。充分发挥“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机制作用,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密切关注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纠纷。要将经营困难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搬迁停产企业列为基层网格监管重点,通过定期走访、简单矛盾调处等活动,动态掌握企业劳动关系运行情况,及时发现报告预警信息,做到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对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要集中开展排查活动,加强跟踪监测,做好形势分析研判,强化风险防控,对可能引发矛盾的不稳定因素,要有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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