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1月1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
(1)属于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属于其他企业的,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适用20%所得税优惠税率。
(3)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下,按减除50%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额,并适用20%所得税优惠税率。
(4)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且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符合相关标准,按实际利润额预交所得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误区系列: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误区解析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且属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人分类,存在交集,因此,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