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扣分新规
实行驾照扣分新规,一辆车违章三个驾驶本扣不完,就用自己一个驾照扣分。然后按照新交规规定,被扣证,扣12分以上24分以下,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考试;扣24分以上,再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都合格了,缴清罚款,所扣的分都会清零,领回驾证。
新交规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以下4种违规扣1分
①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②车辆未张贴年检;
③车辆未张贴交织险标志;
④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和双闪。
以下5种违规扣2分
①不系安全带;
②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练红绿灯;
③超载小于20%;
④开车打电话;
⑤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
以下9种违规扣3分
①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②高速公路匝道超车;
③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
⑤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
⑥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⑦超速驾驶但未超过限速50%;
⑧未给特殊车辆让行;
⑨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以下4种违规扣6分
①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
②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③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新增);
④闯红灯(修改):闯红灯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为扣6分。
以下5种违规扣12分
①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
②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修改):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
③酒驾醉驾;
④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
⑤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修改):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