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2017: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月1日新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其生育前原工资福利待遇(即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州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陪产假期间工资=上半年单位月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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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基本假期:
顺产的:98天;
难产的:增加30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