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劳动者时,为了防止劳动者随意离职,扣押劳动者的学历证书,《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但在入职之后,在单位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这样就不属于第九条所规定的在招用时扣押证件的情形。
一般来说,在单位就职时考取的证有两类,一类是与单位无直接关系的证书,比如在职学历,一类是与单位工作有关的证件或证书,需要挂靠在单位才能获取,特点是证件或证书上会写明工作单位。
对于前者来说,证书属于劳动者个人。原则上来说,单位不能随便扣留劳动者的证书。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有些单位为了鼓励内部员工提高自己的学历,提供学习的资金、时间等特殊待遇。利用了单位的这些资源考取证书的劳动者,必然需要付出代价。如果获得证书后时间过短就离职,则必须按照双方的约定赔偿单位的付出。在此前提下,单位没有获得相应赔偿时,采取扣押证书的做法,未尝不可。相反,不存在利用单位资源的,单位来扣押证书的,这是没有道理的。
对于与单位工作有关的证件或证书,规则与上面所提到的完全不同。本身劳动者之所以获得这个证书,就是依托于单位的资质、经营范围或其他条件。既然现在离开了这家单位,单位完全有权利收回证件或证书。
如果取得证书与公司没有关系,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单位拒不归还给造成的直接损失,也可以向单位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