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工作时间(这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
年工作日:250天
季工作日:62.5天/季
月工作日:20.83天/月
周工作小时:40小时/周
日工作小时:8小时/天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法律风险是比较高的。具体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下:
1、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即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没有约定或约定太低的,依据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
3、无法确定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月加班工资=计算加班的小时工资基数*月加班小时=(每个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天÷8小时)*(平时加班时间*1.5倍+双休加班时间*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3倍)
法律依据:
1、《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第55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修订)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