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调休是否可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的工作时间,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王律师介绍,如双方未协商,或安排的加班违反了劳动法规,员工有权拒绝加班。
如果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等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等情况,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受一小时、三小时及三十六小时的限制。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另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支付加班工资还是给予调休,法律是有规定。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必须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案例:王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师,由于公司在五一劳动节期间正处于新产品研发的关键时期,王先生五一假期都将在公司加班度过。王先生认为,五一期间加班应该可以拿3倍工资,便找公司希望能把调休折算成现金。可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公司负责人称,按照该公司的制度规定,可以给王先生调休一个星期。
分析:按照上述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的法律规定,王先生和该公司的做法都有不恰当的地方,五一期间,5月1号到3号这三天,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王先生支付不低于其本人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安排调休代替支付王先生加班工资;5月4号到7日这四天,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该王先生调休,不安排调休则需向王先生支付不低于起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
问题二:入职前被企业放“鸽子”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即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才能建立劳动关系。
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提供实际的劳动,劳动关系就不能成立,因此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未入职前,双方虽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关系没有建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只是“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只能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