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辅警待遇参照事业单位执行,经供参考。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业经9月2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工资参照公安机关同职务事业编制文职人员执行,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应待遇和采暖费补贴。
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应当在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指导下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及本地区财政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工负伤、致残警务辅助人员和因工死亡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视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岗位危险性和特殊性为其投保适当的人身意外伤亡保险。
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制度,晋升层级包括岗位层级和职位层级,岗位层级为三级警辅、二级警辅、一级警辅;职位层级为助理警辅长、警辅长。
警务辅助人员晋升层级,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注重能力的原则,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服装样式、标识及证件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