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重申:带薪休假天数应由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4月24日讯人社部发言人李忠今天表示,劳动合同制度日趋完善,截至底,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8%,但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同时对于带薪休假落实情况,李忠表示,如果仅仅将本单位工作时间作为享受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是不符合规定的。
对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李忠介绍,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试点,1995年《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将劳动合同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行以来,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截至底,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88%。
《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我部制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年休假天数、休假安排方式、补偿机制和监督检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围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落实相关的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施行7年多以来,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企业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
李忠表示,人社部将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抓好带薪休假工作的落实。相关规定中也提出,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根据职工累计的工作时间来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都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如果仅仅将本单位工作时间作为享受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是不符合规定的。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劳动关系问题,近年来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力地推进了劳动关系工作的改革创新,总体保持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我国现在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也进入了劳动关系矛盾的凸显期和多发期,有的地区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影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是很繁重的,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当,解决不好,就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影响企业发展,甚至影响国家的发展稳定。
针对当前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意见》系统阐述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意见》的出台是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对于新形势下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意见》明确了要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基本权益,要健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等,与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对于《意见》的贯彻落实,人社部也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要依法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主要是通过加强劳动立法、完善劳动标准、严格监督执法来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二是健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三是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的矛盾调处机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四是要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这个环境要靠方方面面来营造,比如对职工来说,可能更多是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职工理性、合法地来表达利益诉求。对企业来说,要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对政府来说,主要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服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五是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社会协调参与的工作合力,同时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活动,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宣传力度。
知识拓展
带薪年休假(PaidAnnualLeave)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