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乡村教师管理制度,加强乡村教师日常考核,把师德表现作为各级各类评优、晋职晋级、培养培训等的必要条件。建立完备的师德评价体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统一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在开展新一轮核编工作中,村小学、教学点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数,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禁止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人和部门单位都不能以人和理由占用乡村教师编制。
加大乡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的招聘力度,各县(市)、区属城镇学校新任教师1年试用期满必须先到乡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否则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按计划定向培养一批“一专多能的全科型”乡村教师。定向培养生在学习期问,免除学费,毕业后由生源地县级教育等部门统筹安排到乡村学校任教,任教服务期不少于6年。
全面推行教师“无校籍管理”和“县管校聘”制度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编制配备和岗位设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特别是村小学、教学点流动,实施学区内中心校教师和村小学、教学点教师的双向流动。新任城镇学校校长须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挂)职经历。
继续实施“三区支教”人才支持专项计划,遴选市、县级骨干教师派往村小、教学点和山区边远学校驻点支教。启动实施“夕阳红”支教计划,每年招募一批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 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
职称管理方面,乡村教师在评聘职称(职务)时,注重师德素养、教学业绩、教育教学方法、班主任和团队辅导员经历。
在县域中小学教师相应岗位总量内,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村教师,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或者教龄满30年、有高级教师职称资格而未聘任的城镇教师,本人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3年以上的,可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
城镇中小学教师评审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和县级及以上模范(优秀)教师、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名校长、名教师时,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城区学校3年以上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经历。
提高偏远艰苦地区教师待遇
健全教师培训网络,构建省、市、县、校四级教师研训一体的高效培训体系。完善五年一周期全员培训制度,到2020年前,对每名农村教师培训不少于360学时。
各地每年要组织在职省特级教师,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和市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开展巡回讲学、对口交流、定期支教、执教示范课等活动。要运用“互联网+”,组织学科名师按照课程设置要求和课本版本录制培训课程,对乡村超员学科教师进行转岗培训。
待遇保障方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各县(市)、区要全面实施乡村教师补贴制度,逐步提高偏远艰苦地区教师待遇。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参照公务员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由县级政府统筹,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修建,并享受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争取在2020年前基本解决农村教师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乡村师生就餐需要,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学校食堂或小伙房。
国家、省、县分别为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