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时间:2022-01-08 03:33:59 华夏高考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白山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白山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白山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和谐白山、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成片改造”的方针,采取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区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拓展城市空间相结合、与市区、城镇、林区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与具有白山特色的城市建设相结合,切实提高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居住水平和生活环境,努力把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工作目标。
  1.市区棚户区。2008年在做好接转工程的同时,集中改造2片棚户区,完成拆迁面积50万平方米,新开工建设100万平方米,总投资15亿元。
  2.煤矿棚户区。集中改造11片棚户区,总占地面积57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0万平方米,安置居民5.6万户,人口20万人,总投资41亿元。其中,2008年底以前完成建设面积205万平方米,2009年底以前完成建设面积123万平方米,2010年底以前完成建设面积82万平方米,2011年完成收尾工作。
  3.县(市)棚户区。利用2年时间拆迁,3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08年完成25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使居住在城镇棚户区的8000户家庭、2.8万人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4.廉租房建设。2008年完成廉租房建设12万平方米,安置居民3000户,人口9300人,总投资1.68亿元。
  5.林业棚户区。利用2年时间拆迁,3年完成197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任务。新建和危改面积202万平方米,安置居民1.7万户,人口6.2万人,总投资20亿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企业参与、迁移整合等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采取大片带小片、新片带旧片的办法进行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房建设相结合、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
  (二)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集中改造具备开发条件、易操作的区域,逐步缓解居民住房难的矛盾。
  (三)坚持以产权调换安置为主、以货币安置为辅的原则,鼓励产权调换安置。
  (四)坚持异地安置与就地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滚动拆迁,缓解城市拆迁压力。
  (五)坚持福利资助的原则。充分考虑棚户区弱势群体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通过资金和政策倾斜,把政府的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特困群体身上。
  (六)坚持优化设计、综合建设、合理安置的原则。充分考虑小区功能、社区建设及后期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分散安置特困群体,努力创建和谐小区。
  (七)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实施依法拆迁、有情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对极少数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的,司法、行政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坚决实施强制拆迁;对个别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中恶意炒房的,要严厉打击。
  (八)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拆迁政策、统一配套管理、分期实施建设。
  (九)坚持效率、质量、安全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国家建设标准,确保工程建设速度和质量,确保施工安全。
  三、建设标准
  (一)新建住宅小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住房面积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回迁住宅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各棚户区居民住房实际情况以及地方财力和居民支付能力,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能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四、资金筹措
  (一)市区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启动的方式解决。政府主要负责大配套和回迁户补偿安置资金筹措等项工作,通过“五个一点”的方式筹集资金。即:通过省开发银行贷款贷一点、争取政府财政支持一点、政策减免税费让一点、群众个人负担一点、开发商让利一点。
  (二)煤矿棚户区筹措资金主要通过“七个一点”的方式解决。即:申请国家补助资金支持一点、省政府补助资金给一点、市政府补助资金补一点、煤炭企业出一点、居民自筹一点、开发银行贷一点、沉陷区改造资金拿一点。
  (三)县(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五个一点”的方式解决,即:银行贷一点、财政补一点、政策扶持一点、群众自筹一点、市场化运作筹一点。省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廉租房建设。
  (四)林业棚户区。筹集资金主要通过“四个一点”的方式解决。即:居民拿一点、企业自筹一点、地方政府政策优惠一点、国家及省支持一点。
  五、实施计划
  (一)市区棚户区改造2008年改造项目为:向江桥北侧棚户区、东山Ⅰ棚户区。完成拆迁面积50万平方米,新开工建设100万平方米,总投资15亿元。
  (二)煤矿棚户区包括八道江煤矿棚户区、江源煤矿棚户区和临江煤矿棚户区。2008年―2011年分别完成道清、南岭、东、西平台、大通沟、二采、松树、湾沟、苇塘、砟子、石人、大湖11片棚户区改造,总占地面积57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0万平方米。
  (三)县(市)棚户区。2008年抚松县完成6万平方米、靖宇县完成5万平方米、临江市完成5万平方米、长白县完成3万平方米、江源区完成6万平方米,总计25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四)廉租房建设。2008年八道江区完成3万平方米、江源区完成2万平方米、抚松县完成2万平方米、临江市完成2万平方米、长白县完成1.5万平方米、靖宇县完成1.5万平方米,总计12万平方米的廉租房建设任务。
  (五)林业棚户区。计划拆迁面积197万平方米,新建和危改面积202万平方米,计划利用3年完成。其中2007年拆迁118万平方米,占拆迁计划的60%。
  六、优惠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市区棚户区、煤矿棚户区、廉租房建设、县(市)棚户区、林业棚户区改造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经营性收费减半及省政府和中、省直各部门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林业棚户区内的林场棚户区就地改造,免收地方有权减免的一切费用。
  七、组织实施
  (一)白山市政府及八道江区政府、江源区政府是市区棚户区改造、煤矿棚户区改造的组织者,负责组织以上两个棚户区改造。
  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临江市政府是县(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者,负责县(市)棚户区改造,并制定《县(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白山市辖区内省直林业企业是各林业棚户区改造的主体,负责林业棚户区改造。白山市林业局是所辖林场的棚户区改造组织者,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湾沟、临江、三岔子、泉阳、松江河、露水河林业局的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制定,并报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核后实施。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对辖区省直、县直林业棚户区改造实行属地化管理,履行林业棚户区改造的组织、规划、监管和服务等职能。
  (二)编制各棚户区改造建设和用地计划。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自棚户区改造方案、详细规划和资金筹集情况,通过发改委下达棚户区改造建设和用地计划。
  (三)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自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与住房建设计划,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其中出让地块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形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及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拆迁安置。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组织拆迁。充分发挥政府在拆迁中的作用,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工作,对各棚户区中的特困、低保户名单、安置地点、评估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保证拆迁安置政策到位,实行“阳光拆迁、和谐拆迁”。妥善安置好各棚户区拆迁居民,按照棚户区改造总体原则,根据各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产权调换安置:一是利用现有空置的普通商品住宅作为安置用房;二是先安置后改造,先拆迁少量的地块,集中建设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后,再进行大规模的拆迁;三是利用省棚户区改造资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公积金,选择适当区域进行棚户区安置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五)开发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地块后,必须签订《棚户区改造承诺书》。对有长期严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或者违规拆迁、拖期回迁、违法经营、社会信誉较差以及企业信誉评定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参加今后的房地产开发。
  (六)设计与施工管理。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选用国家与省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按照省里的要求及我市棚户区改造住宅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小户型设计要考虑未来的改造,安置设计方案要经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经过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查。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七)统一规划,综合配套。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配套建设,由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综合协调、集中实施、同步建设。
  (八)竣工验收。工程完成后,要依法组织综合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回迁安置方案,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回迁、交付使用。
  (九)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棚户区改造综合统计报表。各地、各部门向省上报棚户区改造统计数据,要统一口径,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
  (十)为保证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部门不再新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现有棚户区内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各部门不得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十一)新建回迁住宅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可以由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由街道和社区组织实施,实行小区“自助式”物业管理。为保证小区内社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开发商要按照开发建设面积的2‰无偿提供社区、物业管理用房,同时按建设面积的3‰无偿提供经营用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由相关部门代管,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住宅小区特困户、低保户的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八、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成立白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改造政策和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棚户区改造的具体工作。分别设立市区棚户区、煤矿棚户区、县(市)及林业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指挥和实施。
  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纪委、检察院、监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全程监督检查;发改委、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改造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房地产局负责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房屋产权核准、产权灭籍、商品房预售许可发放、供暖、供气和物业管理等工作;各级政府、法院、公安局、法制办、信访局、建设局要依据各自的职能负责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和强迁工作;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工作;规划局负责制定各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及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民政局、房地产局负责棚户区内享受廉租房政策的低保户核查认定;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棚户区改造各相关单位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责任分工,统一认识,统筹兼顾,精心操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好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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