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

时间:2021-05-04 08:36:33 华夏高考网

新修订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开始正式实施。我省工商部门通过组织学习、电子视频、发宣传单等形式向市民宣传新消费法亮点。新《消法》内容上有哪些新变化?消费者增加了哪些权利?今天(3月14日),记者就市民所关心问题,采访了我省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

  网购七天可无理由退货

  案例一:海口市民彭先生在网络购买了一部iPhone4S手机,货到付款后,发现手机安装的竟然是安卓系统。意识到上当的彭先生想退货,却被购物网站告知不能退货,彭先生只好向海口市工商部门投诉。

  权益变化一:新《消法》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解读:由于网络特性,网购常有产品信息不对称,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难以举证,多是协商解决。新《消法》专门针对了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例,另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问题产品由商家举证

  案例二:市民刘女士在明珠广场购买了某品牌化妆品,使用后发现脸部过敏红肿,她要求商家退还购款,商家以无法鉴定过敏是否是由使用该产品引起,需要刘女士自己去做医学鉴定后,方可退款。

  权益变化二: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化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禁止个人信息泄露

  案例三:市民孙女士在某购物网站注册后,没想到使得自己的手机号码、个人生日等私人信息泄露,每天都会接到很多产品的推销短信或电话,个人生活、工作受影响,不堪其扰。

  权益变化三:新《消法》中: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受怎样的处罚?仍有待进一步细化规定。

  遇欺诈可“退一赔三”

  案例四:市民刘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促销大米,回家后发现所购买大米还是按照促销前的原价结账,刘女士立即返回超市要求赔偿差价。

  权益变化四: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商家不合理声明或格式条款无效

  案例五:李女士在海口某宾馆订购两个月房,交付两月租金1200元及押金500元,因有急事需提前回内地,李女士表示可以赔偿商家一月租金,遭到商家拒绝,最后李女士请工商部门协调。

  权益变化五: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果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则该内容无效。

  解读:长期以来,很多经营者利用合约中的霸王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让消费者恼火又无奈。新《消法》为霸王条款划出高压线,合约条款含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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