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仅供参考,于转发《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保完成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28号),请认真依照执行,并要求如下:
1、距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1年(含1年)的营运车辆,不得办理营运证转籍过户手续。
2、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不得进行年审,要收回道路运输证,并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3、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2005年底前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作废信息。
4、年审时查验道路运输车辆的环保标志,在办理黄标车相关业务时,及时提示运输企业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按规定交售、报废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提示车主尽快办理车辆报废。
附件:《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
128号)
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