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对2013年12月1日至11月30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湖南衡阳市工资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
根据调整方案,“五区”即珠晖区、蒸湘区、雁峰区、石鼓区、南岳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50元/月调整为103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0元/小时调整为10.4元/小时。
“五县二市”即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70元/月调整为94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5元/小时调整为9.8元/小时。
据悉,衡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湖南衡阳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但包括了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同样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借口,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