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上海自1月1日起实施全面二胎政策,政策明确规定,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目前,上海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研究制定具体的再生育条件,待《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在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以前,上海暂缓办理此类情况的再生育审批;在《条例》修改通过实施后予以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12月30日晚间,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公布本市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有关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1.上海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二胎政策?
答:上海自1月1日起实施全面二胎政策。
2.1月1日以后,哪些夫妻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就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答: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3.1月1日以后,哪些夫妻生育时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答:1月1日以后,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目前,上海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研究制定具体的再生育条件,待《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在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以前,本市暂缓办理此类情况的再生育审批;在《条例》修改通过实施后予以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4.如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答:国家正在制定生育登记服务办法,上海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实施后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5.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于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二胎行为还处理吗?以前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吗?
答:对于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二胎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的生育行为,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6.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7.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是否还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8.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9.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是否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本市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