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方案
为促进资源节约,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
(二)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
(三)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从我省的实际出情况出发,阶梯气价近期着力于建立机制,保证大多数居民气价基本稳定,不增加负担;长远目标要逐步反映天然气资源价值。
二、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的实施范围,为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国家长输管道天然气。
现在使用液化天然气(LNG)或压缩天然气(CNG)供应居民家庭的地方,在LNG或CNG置换为国家长输管道天然气后,按本方案实行阶梯价格。
三、分档气量和分档气价
(一)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气量,为月用气35立方米及以下,即年用气42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档气量,为月用气35立方米以上?55立方米及以下,即年用气420立方米以上?660立方米及以下;第三档气量,为月用气55立方米以上,即年用气量660立方米以上。
(二)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气价,为当地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第二档气价,为当地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1倍;第三档气价,为当地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3倍。
四、计价周期
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气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五、计量计价单位及多人口家庭
居民家庭以当地燃气公司安装的户表为计量计价单位。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智能卡表用户以购气量为计量依据。
居民家庭人口基数为4人。5人及以上的家庭,可持户口本或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确认后,家庭人口每增加一人,各档用气量每月增加5立方米,即年增加60立方米。超出部分分档计价。
六、关于执行居民气价的其他非居民用户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05倍。
七、执行时间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八、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
各地要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经济承受能力,在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的同时,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没有制定对低收入群体价格优惠措施的地方,要抓紧制定实施价格优惠措施;已制定实施价格优惠措施的地方,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优惠。
九、收入用途和企业责任
实行阶梯气价后,燃气公司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储气调峰成本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优惠支出以及用于弥补“户表”改造经费不足。燃气公司应建立收入专户,专款专用,收入用于上述用途的,可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燃气公司应在每年一季度末前,将上年实行阶梯气价后增加的收入及用途,向社会公布。
燃气公司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宣传和引导居民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简化多人口家庭申报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抄表用户超过第一档气量时,燃气公司应及时告知用户用气量及执行的分档气价。智能卡表用户在购气时,燃气公司应将阶梯气价的计量、计价办法告知用户。
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档气量和气价等规定。
十一、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
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