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有关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综合考虑自然增长有关规定、城乡居民收入增幅、全省最低要求以及实现城乡一体化目标,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7月1日起对我市困难群众三项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是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1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650元,月增40元。这是继我市低保标准去年实现全市城乡一体化后,城乡低保标准再次同步提高。
二是调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我市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由2322元调整到2522元,月增2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由1510元调整到1640元,月增130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孤儿供养工作,可按照市级的标准予以提高,供养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三是调整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主城区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月增110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可按照市级的标准予以提高,供养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兜住脱贫攻坚基本民生保障之底,直接关系到脱贫攻坚决战决胜,关系到全面小康的成色质量。我市再次对低保对象、孤儿、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提标,将惠及我市困难群众14万多人,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生活的高度重视,是扎实推进民生幸福工程、落实惠民政策的暖心举措。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将认真践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落实落细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这一惠民政策,精准精细做好提标补差扩面工作,抓实抓细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提升党和政府关爱困难群众的温度,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打造我市贯彻新发展理念区域样板贡献民政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