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关于“切实保障基本民生,要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2020年省市重点民生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长春市将再次提高城区城乡低保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一、具体标准
(一)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710元;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10元提高到500元。
(二)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711元至1100元;城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501元至750元。
(三)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30元提高到1130元,城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860元。
调整后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
调整后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范围:户籍(居住证)在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新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的居民。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努力让我市的全面小康成色更足、质量更高。本次提高标准将惠及城区4.5万城乡困难群众,年增加财政资金投入1.1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