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时间:2023-07-22 20:12:46 华夏高考网

宜昌市政府办出台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惠民政策:

1.企业社保费可缓缴半年;

2.单个企业最高可获补贴200万元;

3.减免相关税费;

4.工业用水和用天然气价格下降10%;

5.承租国有企业的房租可免3个月。

1、加大财税支持,调度资金使用延长半年

对已获得2019年度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调度资金、市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企业,使用时间延长6个月。安排下年度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调度资金、市工业生产调度资金时,向受疫情冲击的行业和企业适当倾斜。

2、加大技改支持,最高补贴200万元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制造业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入。除积极争取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地方政府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3、减免相关税费,企业复工奖励等不纳增值税

加大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纳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可按月向税务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依法减征或免征。

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质免征关税。

使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申请合理调整定额,企业因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获得的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参展补助、复工复产奖励、稳岗补贴等财政性资金,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无偿向防疫一线人员提供的餐饮、住宿、快递、交通运输等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安排和指导价格提供的应税行为,可按照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额计算相关税额。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缴纳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各类防护用品,在疫情防控结束后没有实现销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储。

4、加大稳岗支持:社保费可缓缴,临时住宿有补贴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返还上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到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落实省政府规定的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实施技能提升补贴,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实施临时性住宿补贴,复工复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需临时安排职工集中住宿的,经地方政府同意,可安排约定酒店提供住宿,由地方政府给予30%的住宿补贴。

5、减轻企业负担,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下降10%

降低生产成本,按省政府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下调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10%。

对中小微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不减供”,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相关费用、免收滞纳金。

参与生产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械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并落实好省级电费补助政策。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住减免租金,免收租金的企业的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依法给予减免。

疫情期间,按规定,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对中小微企业与国有企业签订的合同,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约期限。具体期限时长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同时,市政府办还要求金融部门,在加大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降低担保费率、加强征信保护、给予贷款财政贴息支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据了解,该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兑现扶持政策所需财政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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