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商贸企业保障供应
1.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落实防控措施,承担并完成粮油肉蛋奶和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保供任务的市区农产品批发、品牌超市和其他应急保供商贸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具体措施是:对日均供应蔬菜达到500吨、储备达到1500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时市场举办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相应给予市场内生鲜蔬菜批发经营户场租或房租补贴。对直营连锁门店30个以上的大型连锁超市,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限额以上(含新申报)生活必需品保供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3.支持商贸企业复工复业。鼓励商贸企业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业,对2020年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实现正增长、增幅达到10%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参照其上年月度平均纳税额对地方财政贡献,分别给予半个月、1个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区负责兑现。(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商贸企业运营成本
4.减免中小微商贸企业房租。 对承租本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防疫期间前3个月房租全免、后期(6月底前)减半。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适当租金。(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减免相关税费。依法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商贸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降低水电气成本。 比照中小微工业企业疫情期间用水用气价格,商业用水、用气价格均下调 10%(执行期限2020年2月、3月、4月)。对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商业水电气新价格政策同比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蚌埠供电公司、蚌埠中环水务公司、蚌埠新奥燃气公司)
三、激发商贸企业活力
7.支持批零住餐企业“小升限”“个转企”。积极引导推动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符合条件的批零住餐企业升限入库。 给予首次新增入库的限上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因“小升限”“个转企”增大税收成本的商贸企业,参照其连续三个月上缴税收情况,由各县区给予企业一定补贴,市级对各区补贴部分不参与税收分成。(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支持商贸企业组织开展各类促销活动。鼓励各类商贸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优化户外营销活动审批流程,公安交管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支持利用公共场馆、场地等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对利用国有资产开展的消费促进活动免收场租费用。适时启动消费券活动,具体实施办法另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阶段性减免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费及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执行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和 2020 年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执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和严重困难企业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商贸企业,2020 年 6 月底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
10.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商贸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商贸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商贸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各级政府性续贷过桥资金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对单笔不超过 1000 万元、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的经营性贷款给予转贷受理,续贷过桥资金利率下浮20%。(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市财政局、蚌投集团)
四、积极做好稳外贸工作
11.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支持企业境外采购防疫医疗防护物资,对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1月、2月、3月、4月)进口防疫用医疗防护物资的(含口罩、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帽子、防护服、消毒液等),按照每美元0.01元给予资金支持。认真落实小微出口企业基本风险统保政策和市级出口信保政策,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承保规模,做到应保尽保。落实2020年境外展支持政策,对外贸企业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参加的境外展会并已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经认可的组展机构出具有效证明,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法律服务职能,为企业免费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鼓励重点外贸企业提质增效,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实现稳增长的外贸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12.开辟企业战疫“绿色通道”。积极协调稳定开行铁海联运、“蚌西欧”班列、水运口岸等为企业提供战疫“绿色通道”,提高对外物流效力。对疫情期间稳定开行班列为企业提供口岸货运服务,给予相应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外贸企业,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政策条款执行期限定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出台支持商贸业发展新政策措施遵照执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出台鼓励商贸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