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拆扦房屋赔偿标准,浙江农村房屋拆补偿标准

时间:2022-09-11 12:07:53 华夏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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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城市规划、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温政发〔2018〕35号)《温岭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温政发〔2016〕36号)和《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6〕13号)等规定,结合实施城市规划所涉铁路新区大溪区块曹岙村被征收房屋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实施曹岙村整村拆迁。征收曹岙村除规划保留区之外的全部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大溪镇人民政府为曹岙村整村拆迁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区块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铁路新区管委会全面做好规划开发、建设用地指标、资金等保障及报批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曹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要负责做好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思想工作,包干督促被补偿人按期签订征收协议书并做好搬迁腾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收补偿安置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房屋属个人住宅正屋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本方案规定,在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中选择,每户只能选择一种。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按规定要求申报安置方式,列入协议内容。

房屋属个人非住宅的合法建筑,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1.1倍进行补偿。

房屋属集体所有的大队屋、小队屋、村办企业、村办学校、办公场所,或者家族的祠堂、上间等,建筑按重置折旧价给予补偿,土地补偿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价3倍,不再安置。

涉及合法的寺观、庙宇、教堂,或者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已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重置折旧价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

第六条  房屋土地使用权的面积、用途,以及建筑占地面积,依据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确认。

个人住宅登记为国有划拨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参照集体土地使用权执行。

应拆未拆房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后按相关规定处置,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七条  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认定。房产已登记未发证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有效凭证。房屋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但未登记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建筑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溪镇人民政府等主管单位予以认定。

第八条  1987年1月1日前的合法有效祖传老屋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大溪镇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单位联合确认其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九条  对被征收人原有的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构筑物等价值,以及公寓式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楼层朝向差价等事项,由大溪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予以公示。

补偿评估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附件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3)执行。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条  被征收人家庭报批有效人口计算(户籍制度改革后,依据原户口簿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数据备份库历史信息,以改革前的户口性质为准):

(一)本户在册人口(已婚女性应在男方计算人口数,入赘除外);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学生以及服刑人员;

(三)原农居混合户中温岭户籍城镇居民未享受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

(四)回乡落户的职工、干部、军人以及返回农村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和外籍华人。

原村民转为居民且户籍在本市的(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中正式在编或在编过的除外),在农房用地审批中,经原籍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在原籍村享受村民宅基地待遇。

下列四类对象可按户口性质增加1人列入申报人数,同一对象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也只能增加1人计算:单独子女(离婚户除外);未育夫妇;22周岁以上的单身男性;有女无子户,20周岁以上的未婚女性(限1人)。

第十一条  多子的家庭,父母、祖父母及未婚女性应共同挂靠到一户,并签订建房挂靠协议。对已出现父母、祖父母重复挂靠的,以最后挂靠审批为准。在签订建房挂靠协议时,确因家庭实际原因一时无法全部签字的,可以由父母和被挂靠的儿子同意并签字,经村、镇证明属实,但必须挂靠合理。

涉及房屋析产的,应先办理析产手续,且分家析产必须符合建房规定。对因客观原因造成一时无法办证的,可采取家庭分家析产的方式,由家庭成员在分家契约上签字,经村委会同意,并经大溪镇人民政府确认。

对四代以上(含四代)的家庭,可分为2户进行申报公寓式住宅。第一代与第二代合并为一户可申报公寓式,第三代与第四代等合并为一户,按有效人口申报公寓式。

对继承的房屋,应计入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面积。

第十二条  本次征收补偿安置涉及的人口界定时点,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为准。协议签订后到政府确定的选房定位抽签时间前,如家庭人口发生自然增长的,按增长的有效人口计算,人口减少的,不再重新计算。

第三章  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及货币兑现

第十三条  本次公寓式安置小区选址位于曹岙村,由政府通过国有土地出让,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再由政府回购予以安置。回购的安置房用于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和按规定预留的房屋后仍有多余的,归政府所有。

公寓式安置小区楼房不采用装配式建造,竣工验收后,公寓式安置房以毛坯房的标准(不采用全装修)交付。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全部安置后,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结算节约用地,所节约的土地参照村留地政策开发。根据各公寓式安置对象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为基准比例,由村集体按相关规定统一领取发放分配。其中,对实行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该收益分配款项在安置房房款结算前,由村集体统一保管、专款专用,不得超房款透支提前发放,其本金和银行利息优先用于安置房购房款支付。

第十五条  选择公寓式安置(含产权调换或货币兑现)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和村委会不再向其提供异地复建宅基地。

第十六条  公寓式安置(含产权调换或货币兑现)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根据原有房屋间数、建筑面积和家庭人口等因素,以“从多就高”原则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或者根据本方案规定已予确认的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被征收建筑面积和可安置建筑面积1平方米以下按四舍五入计算。

(二)根据被征收人家庭报批有效人口,以2人户安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户为基数,每增加1人增加可安置建筑面积65平方米;有效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

(三)按照“拆一建一”,对占地25平方米以上的合法正屋可安置建筑面积为每间200平方米。

除父母挂靠政策已有规定的外,多子家庭如父母挂靠达不成一致的,可按父母挂靠后分户的最大值计算大家庭可安置建筑面积,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大家庭统一签订。父母的安置面积可以按照该家庭共同协商的房屋分配意见办理权证,其他各户按各自安置面积办理权证。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同户人员中涉及离异、未婚女性等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落实安置:

(一)离婚5年内双方均未再婚的,不予安置;离婚5年以上(含5年)未再婚的,可作为家庭成员与父母合并计算人口;离婚10年以上(含10年)未再婚或未婚40周岁以上有兄弟的女性,可单独申请公寓式安置房100平方米,若实际人口达到2人及以上的,可按人均65平方米计算;已作为家庭成员与父母合并计算人口的,不再享受以上待遇。

(二)农嫁居家庭,应由男方解决住房,男方确实无法解决住房且未享受、购置过福利性住宅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单独申请100平方米以内的公寓式安置房。

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根据家庭可安置建筑面积,以“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依次选择安置房套型和数量。公寓式套型面积分别设计为65平方米、85平方米、100平方米、125平方米、145平方米左右,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按规定要求申报套型组合。具体幢号楼层(含车位)以及能否满足所申报的套型组合,以选房定位抽签为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登证面积和购房款结算以房产实测面积为准,可安置建筑面积和套型面积包含公寓式商品房的公摊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的公寓式安置房在可安置建筑面积范围内的,按4000元/平方米成本均价(具体按楼层朝向差价修正)支付购房款。

因套型结构不可分割等原因,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70%支付购房款。每户被征收人因套型结构不可分割等原因所增加的面积,累计不得超过该户可安置建筑面积的5%。

每户被征收人的套型组合中,单套公寓式安置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套必须配购1个地下停车泊位;单套公寓式安置房面积少于100平方米的,在有多余停车泊位的前提下,按比例配购。停车泊位按每个10万元结算,每户首个车位享受5万元的优惠。

因公寓房套型组合致使被征收人无法选足可安置建筑面积,或者被征收人自愿减少安置建筑面积的,面积差按照4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选择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原房屋的拆迁补偿费、按期签约奖励费、按期腾空奖励费等作为第一期购房款。在公寓式安置房定位抽签认购后15日内,被征收人结清安置房购房款(包括停车泊位费用)、物业维修基金等款项,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应提供安置房钥匙和不动产权证申请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式货币兑现方式的,按可安置建筑面积货币补偿4000元/平方米,不再提供公寓式安置房,不得再申请村民建房审批。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适时兑现拆迁补偿费、货币补偿款和奖励费。

被征收人持货币兑现方式安置补偿款,在温岭市区范围且在取得安置补偿款两年内购买一手商品房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奖励补助,但每户被征收人的奖励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被征收人货币兑现方式安置总补偿款(即原有房屋的拆迁补偿费、货币补偿款)的20%。

第二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出让、认定为“村村通”等不占人间比报批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式安置(含产权调换或货币兑现)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每间200平方米或者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加20平方米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

(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每间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按每间200平方米计算可安置面积;每间房屋建筑面积经确认后大于200 平方米的,由大溪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单位认定面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在可安置建筑面积范围内,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结构情况评定按《被征收房屋(国有出让等不计入人间比住宅)产权调换结构差价》(附件4)支付房屋结构差价,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安置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支付购房款。装饰装潢价值、附属物价值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同标准予以补偿。

上述房屋征收安置用地不占用村庄规划用地规模,但与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同步拆除同步安置,该类房屋不享受节约用地收益分配。属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回。

原建筑合法面积认定、套型不可分割、套型组合、停车泊位等其它事项,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它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搬迁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支付,每户不低于1200元。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房时,再次支付等额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解决临时周转用房。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或者按报批实际人口1-3人家庭每户每月1200元、4-6人家庭每户每月2200元、7人及以上家庭每户每月32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季支付一次。

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自房屋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之月开始计算。选择公寓式安置货币兑现方式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2个月;选择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高层建筑36个月。

选择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超过过渡期限未交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或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1%支付。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包括附属物、临时建筑、装修补偿)的5%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五条  签约和腾空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公告规定的集中签约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腾空的,经验收合格,核发“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优先于搬迁期限后腾空的被征收人选房定位。同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每提前一天另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元,腾空奖励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五章  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总期限内达到95%及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告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本次城中村改造项目政策终止,被征收人补偿安置不再适用本方案,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曹岙村集体土地所涉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土地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并经政府公告和组织实施,被征收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已依法依规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拒不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责令其交出土地,仍拒不交出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设有抵押权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可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对上述被征收房屋提出的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之外的其他曹岙村村民申报公寓式住宅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征收范围内无房且符合农民建房申请条件的,可参照本方案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申报公寓式住宅。

(二)上述申报对象在曹岙村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总期限截止日前提出申请,可与被征收人同步规划、同步抽签、同步交房。申报公寓式住宅涉及的购房款价格、套型不可分割、套型组合、停车泊位等标准及要求,参照本方案对选择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规定执行,并按核定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享受节约用地收益分配。各申报户均不享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空奖励费。

(三)在曹岙村整村拆迁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总期限截止日后的5年内,因家庭人口变化提出公寓式安置申请的,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批准后,在预留的公寓房内安置,该安置面积不享受节约用地收益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曹岙村整村拆迁涉及的节约用地核定与开发、预留安置房、村集体公建用房等政策,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方案已明确事项与我市现行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在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的框架内,制订出台具体的操作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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