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拆迁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加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的房屋为住宅(含政府直管公房)原证载建筑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统一按建筑面积55平方米进行就近安置,不再结算55平方米内(含55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征收政府直管公房的,采用产权调换,征收一户安置赔还一套,用于安置原承租人,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特困补助
被征收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4.城乡低保户;
5.残疾人。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经审核后返还,提交复印件);
4.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5.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出具书面委托,由房屋征收部门持上述权证、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被征收人的书面委托及时向国土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安置后有关税费减免问题由税务机关依法办理。
非住宅补偿安置标准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搬迁奖励费
为鼓励被征收人签约和搬迁,非住宅房屋以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数,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4%的搬迁奖励(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奖励。
3.搬迁费
征收土地的补偿原则和标准(房地合一补偿以外的空地)
(一)划拨土地
按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时的成本进行补偿。若原取得成本不足25万元/亩的,按25万元/亩进行补偿。
(二)出让土地
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
按照土地批准用途扣减已使用年限后,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补偿。
2.协议出让土地
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扣减已使用年限进行补偿。也可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但协商补偿价格不得高于原批准用途扣减已使用年限后的评估价。
3.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
按照原转让时取得价扣减土地已使用年限后进行补偿。也可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但协商补偿价格不得高于原批准用途扣减已使用年限后的评估价。
若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人已向政府作出书面承诺的,按原承诺转让价扣减土地已使用年限后进行补偿。
4.清理完善手续用地(8?31用地)
(1)清理完善手续用地(8?31用地)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
对已缴清相关规费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前款执行。
(2)取得成本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测算后低于25万元/亩的,可按照25万元/亩进行补偿;
(3)原完善用地手续时已按程序进行过评估备案的,可按备案价补偿;
(4)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完善用地手续中已出让土地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220号)要求,已足额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完善了用地手续的,可进行评估后补偿。
5.企业改制用地
(1)已完成改制,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登记用途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
(2)已完成改制,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登记用途仍保留为工业用地的,按土地登记用途进行评估,同时,将企业改制时在册职工的安置费用,由国资委认定后与评估价格合计作为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