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拆迁人以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家费,具体标准按面积计算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支付标准为1000元/户;第二类为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支付标准为1500元/户;第三类为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屋,支付标准为2000元/户。东莞拆迁评估公司 王经理 电话:18520387489 QQ:857112360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搬迁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等设施的,由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四)拆迁人以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包括迁移户口、转学、转托等所需费用),支付标准为1000元/户。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实行产权置换且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拆迁面积小,按每月6元/平方米标准补偿低于500元/月的,拆迁人应补足500元/月。
(二)实行产权置换且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如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周转房租金标准等于或低于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按实际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费由其自行承担。水电费超出原拆迁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拆迁人负责支付。
三、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从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可由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半年。
东莞房地产拆迁估价要注意的事项有:
一、应委托具备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当事人应根据需要,选择与评估目的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东莞拆迁评估公司 王经理 电话:18520387489)。
例如: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估价业务应委托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城镇房屋拆迁估价业务应委托三级资质以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一般抵押、咨询等估价业务可委托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三、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委托房地产估价的,应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估价委托合同是委托估价方和受理估价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包括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需提供的资料、估价收费、估价报告书的交付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四、估价收费
房地产估价收费现行的标准是《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 [1995] 第971号)、《广州市房地产估价费标准》(穗价函[1994]46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房地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五、如发生房地产评估纠纷情况,可向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东莞拆迁评估公司 王经理 电话:18520387489 QQ:8571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