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本市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差异,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推动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加强本市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高度重视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市委市政府将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动城乡基础教育一体化发展作为本市教育综合改革的重点任务,同时把保障每一个孩子充分享受教育公平的权利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促进教育均衡,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薄弱环节在乡村,发展乡村教育,教师是关键。因此,必须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近年来,本市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高,但由于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不均衡,各区域乡村教育仍存在差异,制约了乡村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对于解决当前阻碍乡村教育持续发展的矛盾,补齐乡村教师队伍短板,吸引优秀人才赴乡村学校任教,鼓励乡村教师长期扎根乡村学校,提升乡村教师专业化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上海基础教育优质均衡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1.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加强乡村教师对*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加强乡村基层学校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强化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和能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要以全面提升教师的育德意识和育德能力为重点,开展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师德师能教育和培训活动。宣传、教育、考核、监督、奖惩,多管齐下,切实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境界和师德水平。
2.加大乡村教师培训力度,提升乡村教师专业能力。加强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建设,区域中每10所学校中有1所市或区(县)级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充分发挥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在校本研修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乡村学校校本研修实效,构建基于一线课堂实际的研训一体的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全市优质资源和对口帮扶的作用,加强乡村教师培训项目的统筹安排、培训指导、政策倾斜。对补充到乡村学校的新教师在一年见习期内安排到市、区两级教师专业发展学校进行规范化培训。提升乡村教师课程实施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开展分层分类专项培训,夯实乡村教师队伍基础,提高乡村学校教师自我发展能力。
3.加强区域教师资源统筹,拓展补充渠道,配齐配足乡村学校教师。根据区域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政府主导、区域统筹,分类实施、稳步推进,有序流动、优化结构的原则,积极探索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推动优秀教师的交流、辐射、引领、示范。促进集团化办学和学区化办学。积极推进到达退休年龄的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在延长退休期间赴乡村学校任教,鼓励优秀骨干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新评特级教师、特级校长中,须有20%左右的人员到乡村学校支教3年。对应聘乡村学校的外省市优秀高校应届毕业生,在落户上实施政策倾斜,通过多种办法,加强乡村学校优秀教师的配置,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规定课程。
4.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评聘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各区县教育部门应加大优质教师的统筹,缩小学校之间的师资队伍水平差距,通过骨干教师流动、培养等多种方式,确保每所小学都有高级职务教师、每所初中高级职务教师的比例不低于5%。乡村学校教师在评聘教师职务时,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进一步强化实绩能力评价。在乡村学校任教5年以上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或从城镇学校交流、支教到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教师,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外语计算机成绩、论文发表可不作为刚性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10年以上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担任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满4年且考核特别优秀的,可申报评聘高级教师。城区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的可优先考虑。
5.进一步改善乡村教师生活条件。积极鼓励乡村教师扎根农村课堂,全面优化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区县政府应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施激励。严格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 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研发〔2015〕8号),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各区县先在核定的总量内进行调节,如本区县核定的总量内已无调控空间,在锁定单位和人员的情况下,按照人均增量不超过本区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10%的水平,另行增加一定额度的总量,落实乡村教师激励措施。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资〔2015〕276号),落实乡村工作津贴。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和相关医疗服务工作,坚持保障每一位乡村教师每年体检一次。各区县政府在本区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管理中,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住房保障供应范围。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健全大学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制度,保障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经费落实。
6.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积极引导中小学教师扎根乡村,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在乡村学校任教30年以上的教师,由国家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在乡村学校任教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分别由上海市政府、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和终身从事乡村教育的中小学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各区县教育部门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要向乡村学校教师、支教教师倾斜。要深入挖掘乡村学校优秀教师典型,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以及支教教师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形成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到位
1.各区县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市委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坚持分类推进镇的发展原则,细化任务分工,着重体现向偏远、薄弱乡村学校倾斜,要将实施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区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2.各级政府加大经费投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秀教师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纳入本市新一轮综合督政(2016-2020年)工作中,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同时将考核纳入对区县政府绩效考评的范畴。对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方面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成绩突出的部门,要加强总结,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