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人社字〔2016〕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的规定,纳入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二)按照省轻工行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轻字[2010]13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
(三)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以下简称赣府厅发[2010]29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调整标准
上述未参保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55元调整为375元。按照赣府厅发[2010]29号文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退休人员,财政补助参保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5元调整为375元。
三、资金渠道
财政补助标准355元仍按原规定负担,新增20元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手工业合作联社
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