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我省按照国家规定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合并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后的制度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那么,参保时要提供哪些材料?具体如何缴费?如何领取养老金?8月21日,本报记者从省社会保险局获悉,我省出台《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详细规定了相关参保、缴费、领取待遇等具体办法。
参保登记
分12个缴费档次选定后当年不能变
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新农保、城居保原来分别设置的每年缴费5个档次和10个档次的基础上,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城乡居民缴费有更多自主选择权。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档次作为当年的缴费依据,当年不得变更。填写《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时,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户籍证明”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各存一份。另外,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以不缴费,但须办理参保登记,登记流程与正常参保登记一致。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特殊群体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县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二级以上伤残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农村五保供养户:由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供养证明;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县级及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证明;
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任职文件或当选证及乡(镇)党委出具的证明;
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人群: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缴费
每年12月15日是截止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参保人员确定缴费金额后,于每年的缴费截止日12月15日前,将当年的保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
县社保机构将及时提示乡镇(街道)事务所将未缴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居)协办员,村(居)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需要注意的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如何调整缴费金额
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
领养老金
从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开始领养老金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
乡镇(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从而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应提前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签字或留指纹确认。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将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如遇冒领数额巨大且不愿退回者,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应提供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通过留存人像、指静脉、掌静脉等资料。
这是为完善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信息登记,便于以后年度的领取资格认证,确保个人权益完整和安全。
注销登记
死亡后应办理注销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其中,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将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需出具的材料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转移接续
县内迁户籍不需转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地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不过,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只需要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寄送相关材料,随后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及时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如何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简称《转入表》)等表格。村(居)协办员检查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