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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内容: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部分患有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便于参保人员选择就医方式,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根据《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殊病种门诊补贴对象
凡已参加了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以下人员: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患有肺结核、癫痫(大发作)及恶性肿瘤(不适于做放疗或化疗或手术治疗)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特殊病种门诊补贴资金来源
特殊病种门诊补贴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
第四条特殊病种门诊补贴资金的使用
特殊病种门诊补贴资金用于补贴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等16种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补贴。(特殊病种范围及符合条件见附件)
第五条特殊病种门诊补贴标准
(一)一类病种,在一个年度内补贴标准为600元;
(二)二类病种,在一个年度内补贴标准为1200元;
(三)同时符合二种以上病种条件的,在一个年度内补贴标准为1500元;
(四)参保人员在年度内死亡的,其补贴标准按全额给予补助。
第六条特殊病种的审批
特殊病种由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批。
参保人员申请特殊病种时,须提供近一年内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癫痫大发作、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冠心病必须是由有资质的、二级以上的专科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方为有效)及相关检查报告单。
第七条特殊病种门诊补贴费的发放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特殊病种每满一年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门诊补贴费,一次性划入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令[2016]第129号)相一致。《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贴管理办法》(韶劳社[2009]80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韶人社[201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