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农田水利条例》调整了什么呢?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田水利条例》。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水利部副部长田学斌、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司长王爱国就《条例》制定情况做了详细介绍。
一是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
二是建立了农田水利规划制度。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等因素,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是强化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强化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四是完善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工程运行维护主体和维护责任,建立了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当予以补偿;
五是规范了农田灌溉与排水管理。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质监测、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鼓励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和措施;
六是规定了保障扶持措施。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国家从金融信贷、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技能培训等方面对农田水利发展给予扶持。此外,还针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田学斌强调,本次《农田水利条例》将建管并重作为发展农田水利基本的原则,同时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明确管护的主体,新建的工程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落实管护主体。
第二,要落实管护责任。通过进一步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管理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推行"两证一书一台账"的制度来明确各个方面的管护责任。
第三,保障管护的经费,按照国家财政适当补助,水费计提以及工程所有者、使用者分摊的方式,建立一种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的合理负担机制。
第四,进一步提高基层管理和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健全农村水利基层服务组织和服务体系,发挥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