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界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海南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由住地到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往返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海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50元/天。
住宿费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150元/天的标准计算。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C=Ct×C1×(Ih+10%)
C??伤残者的残疾赔偿金,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即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C1??赔偿责任系数,即年度的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民事损害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指数总和(Ih+10%)≤10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丧葬费
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
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
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十三、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界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