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按照标准,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每人每月最高可增加257元伤残津贴。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为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1月1日起执行。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57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2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8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4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1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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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1、工伤医疗待遇
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包括矫形设备供应和维修费用。不应由工人分担,医疗期也不应限制。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这个标准,有的国家虽然有医疗保险,但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较多。
2、暂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所谓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是因为伤者正处在医疗期,尚未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一旦做了鉴定或治疗超过一定期限仍需要继续治疗,就视为永久完全丧失或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了。支付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1952年102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要有一个等待期,最低保障为工资的50%。1964年《工伤补偿公约》(第121号)规定不需要等待期,最低保障提高到60%工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是一种短期待遇,多数国家支付60%(工资的2、3或75%)也有些国家支付100%。支付期限一般为26周至52周。
3、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项待遇是经鉴定为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支付的,为伤残抚恤金或伤残年金。属工伤长期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才予发给。多数国家支付的标准为工资的66%或75%,需要护理的一般都规定加发护理费。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一般是给予一次性抚恤待
4、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是对轻度伤残支付的待遇。一般以永久全残支付的待遇为100%,部分残的按比例减少。支付方式视伤残程序而定,对于伤残程序达到一定界限以上的一部分人定期支付,最轻度伤残的一次性支付。
5、死亡待遇
此项待遇一般除丧葬费外还有遗属抚恤金或遗属津贴。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遗属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部分。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均支付一次性待遇,一般不少于死者生前3年工资的收入。遗属定期抚恤金按照死者生前供养人口、年金等情况给付,标准为死者生前工资收入一定比例。《工伤补偿公约》规定一个标准家庭(夫妻加两个子女)最低标准为60%。
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1952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
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
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
4、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