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
工伤医疗费:门诊及住院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至四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至六级伤残:
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以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以为本人工资的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丧葬补助金标准: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办理条件
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1-10级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申请;
工亡待遇: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工亡后,由所在单位为其申请。
办理材料
伤残待遇: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三亚本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5.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工亡待遇: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因工死亡认定书;
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3.工亡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工亡职工拟供养亲属的书面申请;
4.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亡职工与其拟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资料(户籍证明资料);
5.拟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对公账户(含开户名、开户行名称);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提交资料→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复核→按规定拨付待遇。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三亚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