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明确了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道坎
劳动关系确认难
案例:刘某到石家庄某建筑工地做木工,没想到,刚刚上工三天,他就在施工中从两米高的钢管架上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必须先证明和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残评定,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但建筑公司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提供相关证据。刘某遇到的难题在建筑工人中并不罕见,劳动关系认定难,已经成为挡在工伤职工维权道路上的一道坎。
解决方案:《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是再次强调,各类建筑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加强现场劳务用工管理等方式,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二是,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应由用人单位负劳动关系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道坎
工伤鉴定程序多流程长
案例:工伤的处理,理论上只需要经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就可以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一个工伤案件的处理,往往要经过纷繁复杂的过程,最高可达21道程序。等所有程序走完,起码也要个三年五载。因此,工伤职工还未等程序走完,便被“拖死”的情况并不鲜见。
解决方案:《意见》进一步强调,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应“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同时,优化了行政部门工伤认定、鉴定的流程。如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