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报销是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在责任范围内给予工伤事故的赔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报销是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在责任范围内给予工伤事故的赔偿。小编整理了2022年扬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扬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 | ||||
1 | 医疗费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基金支付) | ||
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基金支付) | ||
3 | 交通、食宿费 | 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基金支付) | ||
4 | 残疾辅助器具费 康复性治疗费 |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基金支付) | ||
5 | 停工留薪待遇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单位按月支付) | ||
6 | 生活护理费 |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单位支付)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需要护理的(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 ||
7 | 工伤复发费用 | |||
一次性 | 8、伤残补助 (基金支付) | 9、医疗补助 (基金支付) | 10、就业补助 (单位支付) | |
一级 | 27个月本人工资 |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 ||
二级 | 25个月本人工资 |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 ||
三级 | 23个月本人工资 |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 ||
四级 | 21个月本人工资 |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 ||
五级 | 18个月本人工资 | 20万 | 9.5万 | |
六级 | 16个月本人工资 | 16万 | 8.5万 | |
七级 | 13个月本人工资 | 12万 | 4.5万 | |
八级 | 11个月本人工资 | 8万 | 3.5万 | |
九级 | 9个月本人工资 | 5万 | 2.5万 | |
十级 | 7个月本人工资 | 3万 | 1.5万 | |
工伤医疗就业 |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工亡 待遇(基金支付) |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7412元×20=948240元(全国统一)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 |||
职业病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 |||
本人工资 |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二、扬州工伤计算方法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扬州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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