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最低工资标准及调整时间

时间:2021-08-04 13:59:15 华夏高考网

2017年江苏最低工资标准及调整时间

2017年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社厅12月19日发布消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增加140元;二类地区160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14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通知调整江苏最低工资标准,与去年相比,此次调整主要是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口径,把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含了进来。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新标准为:一类地区690元/月,二类地区550元/月,三类地区480元/月,四类地区400元/月。同时,按小时计工资的小时最低工资新标准是:一类地区5.8元/小时,二类地区4.6元/小时,三类地区4.1元/小时,四类地区3.4元/小时。据介绍,今年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这笔费用在以前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需由企业另行支付。

按照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三类工资待遇,都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这三类项目并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此外,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该通知公布之后的20天内,由各市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扩展阅读: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贵在落地重在执行

随着北京10日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至少已有重庆、辽宁、江苏、上海、海南、山东、天津、河北、北京等9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2190元,为全国最高。

众所周知,近年来伴随着国家对民生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愈加重视,最低工资标准也开始一再上涨。当然,这毋庸置疑确实是个好事,但笔者认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贵在落地重在执行。换言之,抓落实比有标准更重要。

现在,我们有许多的政策都陷入了难以落实的困境,包括最低工资标准。事实上,自2004年出台《最低工资规定》以来,政府已经多次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力保“打工者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却依然有着很多低收入者的收入处于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显然,这足以表明,任何政策的生命力都在于在于“执行”,任何政策的价值都在于“落实”。如果每次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都得不到强力执行的话,那么,结果只能是镜月水花,流于形式了。

那么,为何最低工资标准,得不到有力的执行呢?究其形成原因:一方面,作为劳动者,在如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势之下,他根本就没有与用人单位平起平坐、要求落实最低工资的胆量和勇气。即使有个别劳动者敢于提出和要求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其结果也往往是卷起铺盖卷走人。另一方面,作为用人企业,使用廉价劳动力本来就是其追逐利润的手段之一,要让他们乖乖地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自然比登天还难。莫说增加工资,甚至,在一些民营企业,许多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加班,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补助都拿不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更是只能一笑而过。

为此,我们的劳动监管执法部门要时刻握紧执法的铁拳:一则,要鼓励劳动者积极举报;二则,继续建立健全能够保障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和落实的相关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劳动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三则,全体执法人员必须深刻领会、学习和把握“最低工资”的核心要求,以强烈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针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突击检查,一旦发现问题,一律从严惩处,让违犯规定者付出惨重代价。只有如此,才能增加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总之,笔者认为,这次国家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个好事,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纸空文,那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言。所以,相关部门一定要以最大程度地的努力来保证最低工资标准政策的落实,让“最低工资”能够真正在中国大地“开花结果”,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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