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有关要求及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1月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3月26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用地区 | |
月 | 小时 | ||
一类 | 1400 | 13.5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 |
二类 | 1210 | 11.5 | 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 来宾市、崇左市 |
三类 | 1085 | 10.5 | 各县级市 |
四类 | 1000 | 9.5 | 各县、自治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