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府发〔2015〕21号文件精神,广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4元(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文件明确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自7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到位,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组织力量对全县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投诉电话:522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