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电反映,职工休长期病假,休假初期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发放的病假工资,休假两个月后单位不再按照原工资待遇发放病假工资。职工咨询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待遇?
答:按照国家人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上述工资是指基本工资,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