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陕西交警总队了解到,自2019年7月1日起,关中地区(西安市、铜川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标准要求;
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用途重型汽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标准要求。
通告中提到,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的一个月内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此外,就车主们关注的:国四国五的车,7月1号以后去年审,是否面临不通过的可能?
小保从相关部门了解到,7月1号以后,关中地区禁售国六以下的车,7月1号之前购买的国六以下的车,需要在7月1号以后的一个月内注册登记,如果在一个月内不注册,将无法上牌。
通告中明确:此次针对的车辆是新购买新登记的车辆,7月1日之前购买的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在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的一个月内(7月31日之前)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相关定义解释说明
一、通告中轻型汽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含)以下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
二、通告中重型汽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 3500kg 以上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
三、因燃料类型不同,通告中轻型汽车包括汽油、柴油、燃气和两用燃料汽车。重型汽车包括柴油、燃气汽车。
那么有朋友会问了
国六标准的执行将会给买车、用车
带来哪些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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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二手车贬值速度
国六标准一旦普及,刚上市不久的国五车可能将会被驱逐出一二线城市。同时由于二手车有限迁政策,国五二手车只能在同城交易或变卖到偏远地区;再加上跨城市、跨省过户的难度较大,收购通道及流通渠道明显收窄,这些都会造成国五二手车跳水式贬值降价。更不用说国四和国三车,它们即将面临无人问津、只能报废的困境,车主的换车成本将大幅提升。
变相油价上涨
相比国五油品,国六汽/柴油重点降低了车用汽油的烯烃、芳烃、苯等含量;降低了车用柴油指标中多环芳烃含量,并增加总污染物含量的量化指标要求;指标全面达到欧盟现阶段车用油品标准水平,个别指标甚至超过欧盟标准。数据显示,相比较国五标准汽/柴油,国六油品一氧化碳排放量降低50%,总碳氢化合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制下降50%,氮氧化物排放下降42%。
带动新车价格上涨
从现有车辆来说,目前国内普遍在售的车并不适用国六标准要求,需改进后才能满足。主要改进的方向包括催化转化器中的催化剂(增加贵金属用量等)、改进燃料喷射方式、改进ECU电控单元、改进发动机燃烧室的构造(包括吸气时的控制等)、增大炭罐容积、改进燃油系统密封性、升级OBD系统等,而这也无形中增加了改造成本。
其他标准的车将受到不同的影响
例如,国三车或将面临淘汰。从国五标准实施以来,国二车基本已经被全面强制报废。而随着国六标准的推进,国三车型将有可能面临限行、限迁等淘汰措施。国四车上牌将受到影响,目前已经有部分城市开始限制国四车的通行。虽然国五车的出行没有受到太大影响,但国五车的快速贬值却是不言而喻的。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通告内容是什么?
看下去!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 有关要求,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在重点区域提前实施《轻型汽车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中 国 第 六 阶 段 ) 》(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第六阶段排放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关中地区(西安市、铜川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 阶段标准要求; 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用途重型汽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 阶段标准要求。
二、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的一个月内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三、本通告所涉具体车型、范围及其他未尽事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