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名大学生留平计划实施方案
(2020?2022 年)
为扎实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筑牢*四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智力支撑,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以建设*“美丽四平、幸福家园”需求为导向,推进实施七项人才计划,吸引集聚各方面优秀适用人才来平发展创业,力争用3年时间引进留用1万名左右大学生(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打造一支爱国奉献、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创造的优秀人才队伍,为四平高质量发展汇聚强劲动能。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蓝领风尚行动计划。围绕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需求,引进一批现代农业、特色装备、食品加工、基础化工、医药健康、冶金建材、智慧物流、休闲旅游等领域急需紧缺的大学生,订单式培养和打造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精湛、素质优良的“工匠之星”,形成蓝领英才集聚四平的良好态势。
(二)实施新型人才吸纳计划。围绕智能制造、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区块链、共享经济等新兴领域,构筑以产业培育人才的发展格局,鼓励支持企业加大“高精尖缺”型大学生引进力度,使四平新兴产业成为吸纳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大数据及物联网工程等专业大学生的“蓄水池”。
(三)实施“双创”人才培育计划。围绕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成立创业导师团、开设创业大讲堂、举办创业项目大赛,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和指导,锻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四)实施乡土人才领航计划。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依托优势资源、优势产业,建立“双创”基地、乡土人才孵化中心,吸引四平籍大学生返乡创业,积极扶持有技能、资金和经营能力的青年人才领办创办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使大学生成为乡村振兴的主力军。
(五)实施强师强医专项计划。围绕推进城乡均衡发展,加强教育卫生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到省内外师范类、医学类高校引进大学生,通过落实各类扶持激励措施,形成扎根基层、奉献社会的鲜明导向,整体提升农村教育卫生队伍工作水平,让群众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六)实施公共服务支撑计划。围绕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发专业岗位等方式,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设置基层公共服务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鼓励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参加基础公共服务、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志愿服务,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贡献力量。
(七)实施党政人才储备计划。围绕优化党政人才结构,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一批公务员,面向省内外高校定向招录一批选调生,面向社会精准招聘一批金融、环保、大数据等方面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面向国有企业择优调任一批高层次管理人员,拓宽“三支队伍”有序流动格局通道,满足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形成良好的梯次配备。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校地合作机制
1.签订校地战略合作协议。与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长春工业大学等20余所省内外高校签订校地合作协议,协调各级政府定期与高校对接交流,在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邀请各领域专家与名师入平,定期开办讲堂、赴企事业单位调研指导,持续提高校地合作水平。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2.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依托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平台,与中国农业大学、第二军医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师范大学等10余所省内外高校开展人才共建合作,加快四平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吸引大学生来平开展基础实践、创新科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他们实现成果转化。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协、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3.组织开展“走进四平”社会实践。建立校地常态化联系机制,鼓励合作院校大学生利用寒暑假或实习期,到我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参与“走进四平”社会实践活动,对于表现优秀且有意向在四平就业创业的,作为重点引进对象,持续跟踪关注,对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策”。
牵头单位:团市委、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二)实施“学子回引”行动
1.开展乡情引才。开展四平籍学子“新春回归推介会”“返家乡”体验活动,使学子直观感受家乡的发展变化和对人才的渴望,坚定返乡就业创业的信心和决心。由市级领导带队,赴省内外高校召开四平籍学子恳谈会,联合党政机关、重点企事业单位组团赴省内外高校召开专场招聘会,吸引精英学子回平就业创业。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团市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2.依托企业聚才。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强化校企合作,积极构建实训、实习、实践“三实”基地。突出企业引才主体作用,采取集中招聘、分类引进、精准猎取、订单式培养等方式,集聚优质人才,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3.搭建平台汇才。与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市场化招引,建立“双招双引”服务平台,加快人才、资金、智力同向流入。依托商会、驻外办事机构等资源,设立域外引才联络处,积极主动联络四平籍学子,为他们返乡创业牵线搭桥。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三)完善服务保障政策
1.开通落户“绿色通道”。大学生到户政窗口办理落户事宜,可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直接办理落户;落户后,大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从受理到取证可缩短为10个工作日,特殊需要的可在2个工作日内取证。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政数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2.提供安居保障。大学生在指定房地产企业购房享受人才优惠价格。毕业3年内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在我市创业就业且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公租房,最长可租用3年。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等多种形式,规划和建设“大学生驿站”,为求职或创业的外地大学毕业生提供7天以内免费住宿,并提供常态化的就业指导、信息发布等服务,创造良好的安身安居环境。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3.提供“亲情”服务。成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开通服务专线,安排专人提供信息咨询、政策解答等在线服务。推广华宇幸福汇社区服务模式,打造“大学生主题社区”,提供餐饮、购物、文娱、运动等服务,定期组织联谊沙龙,搭建良好交流平台。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4.提供见习机会。引导管理规范、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分批建立50个以上见习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充足的见习机会,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大学生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留用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见习单位2000元带教补贴。每年评选5个优秀大学生见习基地,给予各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5.支持返乡创业。积极推广优秀大学生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肩挑”模式和电商服务站、田园综合体、扶贫车间等返乡创业经验,做大做强种植养殖、乡村旅游等产业,使返乡大学生成为观光农业、垂钓采摘、休闲康养等领域的农村“创客”和职业经理人。返乡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可同等享受我市的全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在省市重点项目推荐、政策性资金争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倾斜。支持大学毕业生申报吉林省“乡村人才小高地建设计划”“基层乡村人才项目资助计划”,在省里提供10万元至100万元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大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6.鼓励扎根基层。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1年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4500元,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人员1700元。按省里统一安排,在我市招录公务员时,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定向招考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加强对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大学生的关怀和激励,加强对优秀大学生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和各类先进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全市各类人才项目评比,优先提拔重用和晋升职级职称,推行优秀乡镇机关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常态化进入乡镇班子。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7.提供编制岗位。在域外工作的具备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四平籍大学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双一流”大学等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岗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市、县(区)两级相应单位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8.支持灵活就业。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解决配偶就业。配偶在外地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岗位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到市、县(区)相应单位工作;在企业工作或未就业的,通过举办人才需求对接会等方式,积极推荐就业;自主创业的,给予相关创业政策支持并提供创业服务。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工信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10.实施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申请就业援助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采取重点帮扶服务,通过“一对一”就业指导、重点推荐、就业见习等形式,帮助实现就业。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11.稳定就业岗位。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允许企业将稳岗补贴资金用于为大学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等。
牵头单位:市社保局、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2.制定工资指导性标准。企业最低指导性薪酬标准为大学专科生3.6万元/年,大学本科生4.8万元/年,硕士研究生5.5万元/年,博士研究生7万元/年。最低年薪项目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种补贴和奖金等货币化收入(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部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四)实施创新创业激励
1.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大学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大学生800?24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
2.开展创业教育培训。依托在平院校、社会力量建成3所以上公益性创业学院,每年至少培训300人次,培训数量、质量达到相应标准的,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发放1500元创业培训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3.提供免费创业工位。依托开发区、企业、高校或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资源,建设30个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和红色孵化器等“双创”平台,分别提供不少于100个具备网络宽带、共享会议室等配套办公条件的创业工位,供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免费使用。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团市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4.提供创业实体补贴。每年评选1?2个示范基地或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毕业3年内进入创业孵化园(基地)进行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给予场租费补贴50%,水电费按实际缴纳金额补贴50%。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股份占50%以上),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
6.提供创业税收优惠。毕业年度内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我省标准的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7.激励创新创业典型。举办“双创”活动周和“创青春”“红领先锋”等系列创新创业大赛,全市每年择优评选20名“创新创业先锋”,给予一次性5000元/人的奖励,引导激励更多有志青年成为创新创业生力军。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团市委、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8.大力培育“工匠之星”。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师徒工作间”传帮带作用,建立健全企业(行业)主体、院校培养、市场引导、政府推动的“工匠之星”培育体系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三位一体”的“工匠之星”评价体系,加强保障和激励,每年评选20名“工匠之星”,一次性奖励5000元。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五)实行“英才绿卡”制度
在政务办理、住宿餐饮、旅游交通、学习服务、科研对接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开辟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在事业单位工作且比较优秀的可由落编单位申请,经市人社局批准,在管理岗与专业技术岗之间转换;聘任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时,可不占岗聘任;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全部纳入优秀年轻干部队伍管理。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拓展服务功能。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万名大学生留平计划”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牵头单位分管市级领导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成立工作专班,纳入绩效考评范畴管理。
(二)强化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推进调度会,由各地各部门(单位)介绍工作开展情况,共同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安排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市委组织部的沟通协调、报送情况等具体工作。
(三)提高服务质量。各单位要设立服务专窗、明确专人负责,加快完善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为大学生留平、办事和就业创业提供便捷服务。各项优惠政策所需资金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确保及时兑现到位,使各项激励服务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多视角、多维度系统策划宣传“大学生留平计划”、相关政策及大学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人才工作的浓郁氛围,打造“人才四平”的亮丽名片。
四平市引进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服务办法
为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全面提升培养使用成效,促使引进人才更好地扎根四平、服务四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攻坚计划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以来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统一引进的硕士、博士人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人才办统一引进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其他人才。
第二条 市人才办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进行宏观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对全市引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督导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牵头落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各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教育和培养
第四条 组织人才通过学习强国等载体学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了解掌握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培育和践行*,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五条 通过开展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以及举办研修班、专题培训班、“四同”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人才增强对四平市的归属感、认同感,筑牢扎根四平建功立业的思想根基。
第六条 开展爱国奋斗精神教育,积极从引进人才中选树爱国奋斗精神先进典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鼓励广大引进人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结合主责主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四平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 有计划地选派引进人才到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进行实践锻炼,丰富工作阅历,提升能力素质。
第八条 结合引进人才的知识结构、工作阅历、能力素质等情况,把表现突出的引进人才纳入优秀年轻干部培养使用总体规划,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培养,明确培养方向,落实培养目标。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作为引进人才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
第十条 建立人才管理备案制,及时掌握人才动态。以下情形要及时上报市人才办备案: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取得省部级以上荣誉,工作中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以及事业单位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辞退。
(四)出现岗位变动或办理辞职。
(五)其它情况需要报备的。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要定期与人才进行谈心谈话,在职务变动、工作调转、取得成绩或发现问题时,及时谈心交流、教育提醒,帮助解决思想困惑和工作难题。市人才办随机与引进人才进行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
第十二条 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或是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符合提拔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满足公务员调任条件的优先调任。对工作状态不佳、不能胜任工作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必要时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办理离职的,应提前30天报市人才办,由市人才办按照规定流程指导人才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激励和服务
第十四条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引进人才可以由落编单位申请,经市人社局批准,在管理岗与专业技术岗之间转换;引进人才聘任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时,可不占岗聘任。
第十五条 加大在引进人才中发展党员工作力度,对表现突出的优先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发挥人才参政议政作用。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来平工作后生育子女并且子女户口落在四平的,每户奖励2000元。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在四平域外工作的配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公务员身份或事业编制身份的,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岗位实际情况,对口安排到市、县(区)相应单位工作。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因工作需要由市直部门调整到市属开发区、考录或被调任到四平市直属部门(单位)的,原有政策待遇不变,相关补贴继续由市财政保障。引进人才考录、调动到四平市所属县(市)区的,由县(市)区参照市委引才政策,自行解决落实原有政策待遇。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保障。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