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
办理条件:
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与暂住户口登记同时申办。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当凭执行机关的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申报材料:
1.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留住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业主携带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及流动人口身份证件申报办理;
2.其它流动人口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3.育龄公民申领暂住证的,必须交验计生部门审验的婚育节育证明。
办理流程: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留住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携带单位证明或者营业证照及流动人口身份证件申报办理;
(二)其他流动人口由本人持身份证件申报办理。育龄公民申领暂住证的,必须交验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检的婚育节育证明。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限:
1.在登记暂住户口信息的同时申领《暂住证》,当场办结。
2.集体办理《暂住证》的3个工作日办结。
3.在本市各县(市、区)申办的《暂住证》,有效期内可以在全市行政辖区通用,变更暂住地时应及时到入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所)登记。
承办单位和部门: 公安局
办理地址: 各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