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浙江省居住证》适合那些人申领:
离开原常住户口所在县(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新居民符合申领条件均可申领。
02\《浙江省居住证》的功能:
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
03\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
① 新居民在本辖区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其中居住登记中断30日内,可视为连续居住。
② 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04\《浙江省居住证》需要那些证明材料:
1\新居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能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有合法稳定就业:
① 在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
② 新居民本人或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持有居住地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③ 与居住地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④ 与居住地发包方(村民委员会、农林场站、渔业场站)签订农业(林业、渔业)承包合同;
⑤ 符合其他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雇主(个人或非法人机构)签订并由人力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雇用合同,或者由村民委员会、农林场站、渔业场站提供的农业(林业、渔业)承包合同证明文件等等。
2\新居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能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① 居住在拥有所有权的自有房屋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房屋的;
②居住在符合消防和建筑安全条件、合法建造的用工单位集体宿舍的;
③ 居住在符合安全条件和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且已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该出租房屋已在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的;
④ 符合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凭证(含法院对房屋的判决书、调解书,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建房或宅基地审批的批准材料,由房屋安置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协议等)、单位宿舍使用证明或者经村(居)委会审核确认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等。
3\新居民子女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提供学籍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满足申领条件。
05\不能认定为合法稳定住所的指那些:
车库、临时棚屋、地下室、违法建筑,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群租房”、“三合一”等场所。
06\新居民符合申领条件应如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① 确定本人在居住地是否进行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时间的认定,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为准;
② 准备相关申请证明材料,以备受理时现场核验;
③ 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行政中心服务窗口受理申领。
07\《浙江省居住证》的变更登记、签注:
① 首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按照规定缴纳工本费;
② 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在因工作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行政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③ 《浙江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证件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可以补办签注手续的,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④ 证件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月河派出所居住证办理咨询电话:0572-2257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