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证》?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凭证。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国务院立足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着眼改革开放和*全局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推进以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申领《居住证》条件
在锦暂住六个月以上,符合在锦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申领《居住证》基本流程
1、办理暂住登记。公民应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人口登记。
2、领取《暂住人口登记凭证》。公民应在暂住登记2个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到派出所领取。《暂住人口登记凭证》是公民办理暂住登记后,受理民警为其打印的加盖居住地派出所公章的凭证。
3、申领《居住证》。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并办理暂住登记的,可由公民本人或代办人携带申领《居住证》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进行审验,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应当当场受理。
4、领取《居住证》。公民应在申领《居住证》15日后,由本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居住证》。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特殊情况的,制作发放《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办理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的受理单位
来锦暂住人员需要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领取《暂住人口登记凭证》、申领《居住证》,并办理《居住证》的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
办理暂住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证件、证明
登记时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下列居住地址证明其中一项即可:
1、自有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和发票之一;
2、租住房屋的: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3、借住或寄居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借住和寄居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居住在学校、医院等用人单位的:加盖学校、单位公章的居住证明。
申领《居住证》时,需要提供的证件、证明
1、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1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
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相关凭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或者政府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和领取工资证明等。
2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
(1)自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和契税发票。
(2)租住房屋的: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3)借住房屋的:借住父母或子女房屋申领居住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和契税发票,同时提供父母、子女与房主的现有或户籍派出所出具的有效关系证明。
(4)寄居房屋的:与自有房屋、租住房屋和借住房屋房主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申领居住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和契税发票,同时提供配偶、父母、子女与房主的现有或户籍派出所出具的有效关系证明。
(5)居住在学校、医院等用人单位的: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和领取工资证明、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和学籍证明(学生证)等。
3
连续就读证明包括
就读学校(包括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因学校资质不够,无法出具学籍证明的,可用学生证证明。
代办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的情况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办,需提供监护人、近亲属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关系证明;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办,需提供监护人、近亲属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居住证》的签注、变更、换领和补领的办理
《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需要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所在县(市)、市内城区(市内城区:是指城市内部五个行政区划的范围总和)范围内住址变更的,需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住址变更登记。
《居住证》换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换领《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交回原证。
《居住证》补领
《居住证》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补领《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在办理《居住证》签注、变更、换领和补领时,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补领除外)以及居住地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办理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等的收费标准
暂住登记、领取《暂住人口登记凭证》、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换领、补领《居住证》的,缴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持有《暂住登记凭证》、《居住证》在公安机关能享受哪些服务和便利?
《暂住人口登记凭证》持有人在公安机关享受的服务和便利:
(1)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居住证》持有人在公安机关享受的服务和便利:
(1)外省暂住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
(2)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1)在我市城区(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租赁房屋一年以上,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居住证》持有人还可享受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便利和健康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