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所需材料
一、 出租房屋信息登记
办理出租房屋信息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出租公益或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的,应当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证明。
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应当同时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应当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二、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需向公安派出所(流管站)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近期一寸免冠白底照片,和以下材料的原件:
(一)在出租房屋居住的,已经申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的凭房屋产权证明、房主有效身份证件、双方租赁协议办理;居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
(二)在自购房屋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明;
(三)在单位内部居住的,用工单位证明及劳动用工合同;
(四)直系亲属投靠的,房主房屋产权证明、房主有效身份证件和房主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五)在校学生申报居住登记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开具的在校情况证明;
(六)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凭当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申报;
(七)其他住所居住的,凭相关居住地就业、住址证明或民警走访调查结果办理。
申请出具《居住登记凭证》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白底照片。
三、办理居住证绿色通道
办理居住证绿色通道业务时,需向居住地辖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服务管理中心或派出所(流管站)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白底照片,和以下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在自购房屋居住的,本人登记半年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原件。
(二)夫妻投靠的,结婚证、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和配偶登记半年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及购房发票。
(三)直系亲属投靠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主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或出生证明。
(四)合法稳定就业的。
对于已经缴纳半年以上职工养老保险的凭以下材料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居住地房屋产权证明和房主有效身份证件,与房主是租赁关系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原件。
(五)居住地连续就读的。
学生证和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半年以上证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不在学校居住的,需要提供居住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房主有效身份证件,与房主是租赁关系的还需要提供租赁协议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本规范中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产证及网签发票、购房合同及网签发票、不动产登记证及网签发票、宅基地使用证或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