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居住证
2016年邯郸市制定颁发了《邯郸市居住证条例》,并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执行,《邯郸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条例的规定,居住证的申领,实行自愿原则。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市中心城区居住半年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一 ) 合法稳定就业 。
具体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虽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合法经济收入(含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存款利息、固定投资收益)等;
(二 ) 合法稳定住所 。
具体包括: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其他合法手续的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借用租赁他人的房屋等;
(三 ) 合法连续就读 。
具体包括:在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学校、技工学校等机构就读,并取得学籍;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并入学就读的大学生、留学归国人员,或者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
可以在市中心城区、峰峰矿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等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2,在峰峰矿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邯郸县除外)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连续就读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常住户口和居住证
一、在市中心城区居住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 、子女 、夫妻双方父母等 , 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固定住所。
具体包括: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其他合法手续的住房;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在市中心城区居住的暂不符合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持有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居
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与具有常住户口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办理
所需材料:
居住证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的住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等材料。
材料说明:
(一)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二)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
业的材料等;
(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学籍证明、在读证明,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办理时限: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采用 IC 卡材质的,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属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十八个工作日。
备注: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事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或者依法申请复议。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所需材料
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如何就学?
邯郸市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四证”
一是公安部门办理的我市流入地(县级)居住证;
二是父母双方(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或户口;
三是父母双方的从业证明或用工合同;
四是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出外就学的证明。
备注:
已在原籍就学的学生,还应持有原籍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和学籍档案。
符合条件的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到流入地所属学校登记,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在经学校公示后入学。若片内学校没有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学校就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待遇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