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门禁、监控、二次加压设备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内清扫、垃圾清运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6.物业服务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8.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 停车服务费成本由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设备折旧、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管理费分摊以及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与物业服务费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当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用电单独挂表的,总表与分表之间实际用电量据实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用电未单独挂表的,物业服务费按政府指导价标准适当降低,具体标准与物业服务费一并制定。
供水未抄表到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供水损耗、公共用水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物业服务费按政府指导价标准适当提高,具体标准与物业服务费一并制定。物业企业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式
第十条 物业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和车位经竣工验收后,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交纳。停车服务费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次日起由业主交纳。房屋和车位已竣工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其物业服务费或停车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按月计收,预收不能超过三个月。
物业服务费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因自身原因对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和车位,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按月全额交纳。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临时车辆停车服务费按次或按时收取。按次收费的计费周期应大于6小时,按时收费的不得面向业主,同时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物业小区附近的非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在自有以及租赁的车位上免费停放未登记车辆。
第十三条 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下列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等特种车辆;
(三)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殡葬、配送货物等服务的车辆;
(四)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第十四条 空置房为连续一个月以上未发生水、电费用的房屋。业主因故不使用房屋的,需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业主因故不使用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的,需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交纳。